当前位置:首页 > > 学术交流
站内搜索

学术交流

关于香港香港居民内地执业问题
发表时间:2019-09-18     阅读次数:     字体:【

香港居民获得医师资格相关问题可按照《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14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政策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查询。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民间验方,希望无偿捐献问题
联系我们 - 服务报价 - 关于我们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科农路825号(上海佛商集团)   邮编:201210 电话:02168583599   传真:02168583599 邮箱:1242358693@qq.com  
本网站所刊载的中医非药物疗法产业开发服务所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商业信息及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工信部网站备案  备案号:京ICP备2021014143号